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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报废车辆上路会有哪些处罚

发布时间:2019-11-16 09:44:55

很多车主在明知道驾驶报废车辆是违法的却依然我行我素,但是驾驶报废车辆上路是有很大危害的,不仅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更是对空气环境有着极大的污染。同时我国对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处罚也是很大的,开报废车辆上路被抓会对驾驶员进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并对报废车辆进行收缴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车辆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报废车辆

报废车辆处理方法是什么?

1、达到国家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车主应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首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3、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

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机动车报废后,机动车所有人再购车办理新车入户,可以按规定申请继续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规定:报废车辆拥有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车辆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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